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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嶼區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暫行規定(試行)
【字體:[大][中][小] 】【發布時間:2017-08-25】 【作者:/來源: 】 【閱讀:次】【關閉窗口】
 

秀嶼區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暫行規定(試行)

(莆秀教〔201566號)

為貫徹落實《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教師〔20141號),進一步規范全區中小學教師職業行為,依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2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令第18號)和《嚴禁教師違規收受學生及家長禮品禮金等行為的規定》(教監〔2014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教育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一、適用對象

全區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以及教研室、電化教育等教育機構的在編在崗教職工。

二、處分的種類及期限

本規定所稱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專業技術崗位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開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為6個月,記過期限為12個月,降低專業技術崗位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期限為24個月。

三、處分的適用行為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1)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言行的;或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干擾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損害學生利益的;

2)在學校向學生宣傳宗教,或散布反動言論,或向學生傳播有害身心健康的思想和信息的,或組織、誘導學生參加非法組織、“黃、賭、毒”和迷信活動的;

3)教職工(離任校長)未經批準離開教學崗位另謀職業、擅自停課、調課或請人代課的,擅自離崗期間離崗時間累計達7個工作日的,給予警告處分,并扣發績效工資3個月;學校隱瞞不報、上報不及時或弄虛作假的,給予考勤負責人、校長與擅自離崗的教職工(離任校長)以同等紀律處分;

4)教職工(離任校長)未經批準離開教學崗位另謀職業、擅自停課、調課或請人代課的,擅自離崗期間離崗時間累計達7個以上工作日至15個工作日以內的,給予記過處分,并扣發績效工資6個月;學校隱瞞不報、上報不及時或弄虛作假的,給予考勤負責人、校長與擅自離崗的教職工(離任校長)以同等紀律處分;

5)無重大疾病、突發事件、不可抗拒因素等特殊原因,拒不服從學校工作安排的;

6)在課堂上吸煙或酒后上課的;或上課接聽或撥打電話、玩電子產品等,影響課堂教學、考試和正常集體活動秩序,經勸誡仍不改正的;

7)工作時間打牌、炒股、網購、玩電腦(手機)游戲等,經勸誡仍不改正的; 

8)在教育教學活動和學生管理、評價中不公平公正對待學生,擅自剝奪學生在校(班)平等學習機會和參加集體活動權利,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9)體罰學生,或以侮辱、歧視等方式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產生一定不良社會影響的; 

10)在校內外從事有償輔導,或受他人、社會培訓機構邀約參與有償輔導,或為他人、社會培訓機構推薦、介紹有償家教生源謀取私利的;

11)向學生和家長索要或變相索要財物、收受學生和家長貴重財物的;或參加由學生及家長安排支付費用的旅游、健身休閑等娛樂活動的;或參加由學生及家長安排的可能影響考試、考核評價的宴請的;或讓學生及家長支付或報銷應由教師個人或親屬承擔費用的;或向學生及家長推銷圖書、報刊、生活用品、社會保險等商業服務謀取經濟利益的;

12)工作作風散漫,一學期內累計出現5次及以上無故上課遲到、早退、中途離崗、曠課等情況的;或在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考勤督查中,同一學年內2次受到督查通報的;

13)在招生考試、考核評價、評優評先、職務評審、教科研究等業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14)不通過合法途徑,非法上訪,或捏造事實,匿名舉報的;

15)不配合組織調查、取證,或態度惡劣的;

16)對同事和社會人員實施性騷擾或者與同事和社會人員發生不正當關系的;

17)其他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

2.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低專業技術崗位等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及以上處分: 

1)參與或組織家長、師生通過非正常渠道和方法反映訴求,或發布、傳播虛假信息,影響教育教學秩序,造成較壞社會影響的;

2)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突發事件時,不履行保護學生人身安全職責,導致學生受到傷害的; 

3)教職工(離任校長)未經批準離開教學崗位,擅自離崗期間離崗時間累計達15個以上工作日至1個月以內的,給予降低職稱細分等級一個檔次處分,并扣發績效工資9個月;學校隱瞞不報、上報不及時或弄虛作假的,給予考勤負責人、校長與擅自離崗的教職工(離任校長)以同等紀律處分;

4)組織教師開展有償家教,或組織、強迫任教班級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輔導的; 

5)利用職務之便,向學生及家長暗示或直接索要禮品禮金、有價證券及支付憑證等財物的,造成嚴重社會影響; 

6)詆毀、侮辱、謾罵、毆打家長和教師,造成較壞社會影響的; 

7)不通過合法途徑,非法上訪,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或捏造事實,匿名舉報的,造成受害者身心傷害的;

8)其他嚴重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

3.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開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公開詆毀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組織或者參加旨在損害國家利益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

2)在學校向學生宣傳宗教,或在學校散布反動言論,或向學生傳播有害身心健康的思想和信息的,或組織、誘導學生參加非法組織、“黃、賭、毒”和迷信活動的,經勸批評教育不改的;

3)教職工(離任校長)未經批準離開教學崗位,擅自離崗期間離崗時間累計達1個月以上的,給予降低一個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并扣發績效工資12個月;學校隱瞞不報、上報不及時或弄虛作假的,給予考勤負責人、校長與擅自離崗的教職工(離任校長)以同等紀律處分;

4)對學生實施性騷擾或者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的;

5)體罰侮辱學生,情節惡劣,造成學生嚴重傷殘的;

6)不通過合法途徑,非法上訪,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或捏造事實,匿名舉報的,造成受害者較大身心傷害的,請無法取得受害者原諒的;

7)其他重大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

四、處分辦法:

1.教師有所列行為受處分的,分別按下列辦法進行處理: 

1)受到警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現聘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的崗位;

2)受到記過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參加教師職稱評審工作,不得聘用到高于現聘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的崗位;

3)受到降低專業技術崗位等級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個以上專業技術崗位等級聘用,并按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有關規定確定其工資待遇;受處分期間,不得參加教師職稱評審工作,不得聘用到高于受處分后所聘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的崗位;

4)受到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行政職務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撤銷相關職務等級,并按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有關規定確定其工資待遇;受處分期間,不得參加教師職稱評審工作,不得重新申報專業技術職務;

5)受到開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終止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 

2.對所列行為已受處分的,在處理期內再次違反相關師德規定的,可加重處罰,對違規獲得的經濟利益,必須在規定時間內予以清退。 

3.對違反師德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后改正的教師,可酌情免于處罰;對配合調查、相關事實交代清楚且主動悔改的教師,可酌情從輕處罰;對隱匿、偽造或銷毀證據妨礙調查,或以對抗方式拒不配合調查的,應從重處分。 

4.教師受處分期間暫緩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有所列行為受到處分,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區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撤銷其教師資格,且不能重新獲取。 

5.教師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以上處分;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自行喪失教師資格。 

五、處分的權限和程序 

1.給予教師處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應當與其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2.對教師的處分,按照以下權限決定: 

1)警告和記過處分,由教師所在學校提出建議,上報教育主管部門研究決定;

2)降低專業技術崗位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處分,由教師所在學校提出建議,上報教育主管部門研究決定;

3)開除處分,由教師所在學校提出建議,上報教育主管部門研究決定。

3.對教師的處分,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學校提出處分建議,上報教育主管部門;

2)教育主管部門立案,并進行調查取證;

3)收集、查證有關證據材料,并形成書面調查報告; 

4)將認定的事實及處分依據告知被調查教師,并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并對其所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記錄在案。被調查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采信;
   
5)按照處分決定權限,給予處分、免予處分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6)處分決定單位印發處分決定;

7)將處分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本人和有關單位,并在一定范圍內宣布;

8)將處分決定文件存入教師個人檔案;

  9)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4.受到處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分決定單位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規定向原處分決定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提出申訴。
   
六、處分的解除 

1.教師受開除以外處分的,在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且沒有再出現違法違紀情況,處分期滿后,須向所在學校提出解除處分申請,經所在學校同意后,由原處分決定單位批準后解除處分;如教師本人在受處分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個人記功以上獎勵的,經批準后可以提前解除處分。 

2.解除處分的決定應在處分期滿、本人申請、單位同意后1個月內作出。處分解除后,考核、競聘上崗和晉升工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受到降低專業技術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受處分前的崗位等級和工資待遇。 

本暫行規定自印發之日起試行,其間上級部門新出臺相關文件,則按新文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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